1.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的情形有哪些
您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二审时可以撤回一审的诉讼请求吗
事由:原告起诉被告,一审法院审理后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上诉方与被上诉方双方均没有达成任何和解协议,上诉方主动向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一审已宣判的起诉,二审法院尽然裁定同意上诉人撤回一审已宣判的起诉,并同时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二审法院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上诉方在二审法院申请撤回一审法院已宣判的起诉的同一天, 又用原来同样的证据和诉请又在一审法院再起诉。
请问:二审法院裁定同意上诉人在二审上诉期间可以撤回一审已宣判的起诉吗?并因上诉人撤回一审已宣判的起诉而撤销一审判决的裁定合法吗?肯请寻找答案, 谢谢。
3.强奸案件被公开开庭审理,上诉后能否撤销一审判决
上诉后能否撤销一审判决,要根据案件具体的证据、一审法院的判决内容才可以分析。
强奸犯罪案件因涉及个人隐私,应不公开开庭,如果一审法院公开开庭的,属于程序不当,但在现行法律中,对于不应公开开庭的刑事案件,如果公开开庭的应该如何处理并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二审法院一般不会因此而撤销原判,进行改判。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上诉案件,只有以下二种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才可能进行改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2、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第二百二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关于判决撤销的相关法律知识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四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十五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自行移送。 第二十二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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