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院裁定生效
是不是这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6号 第二十九条 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第三十条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
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 不过,有意见认为:经人民法院裁定过户的房产,裁定过户之日起,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强调的是司法确认,而不是传统的必须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生效,就是司法确认大于行政确认理论的规定表现。
2.关于无证房产可否依据协助执行文书直接办理产权登记?关于无证房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02号)转发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在执行中注意如下问题: 一、各级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既要依法履行强制执行职责,又要尊重房屋登记机构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既要保证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也要防止“违法建筑”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房屋通过协助执行行为合法化。
二、执行程序中处置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时,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依法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暂时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执行法院处置后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载明待房屋买受人或承受人完善相关手续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后,由房屋登记机构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原则上进行“现状处置”,即处置前披露房屋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现状,买受人或承受人按照房屋的权利现状取得房屋,后续的产权登记事项由买受人或承受人自行负责。 三、执行法院向房屋登记机构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房屋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作出书面说明的,执行法院应在30日内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参照行政规章,对其说明理由进行审查。
理由成立的,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理由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限期按《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建法函〔2012〕102号 关于无证房产依据协助执行文书办理产权登记有关问题的函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无证房产可否依据协助执行文书直接办理产权登记的请示》(浙建房〔2011〕72号)收悉。 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函复如下: 一、对已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予以办理。
二、对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在完善相关手续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在人民法院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前,房屋登记机构暂停办理登记。 三、房屋登记机构依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
二〇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
3.与房产开发商的纠纷,烦请律师大人解答!本人在06年7月初购置一套
1,我只是通过银行转帐将余款与违约金,并没有直接去他公司办理,法律上是否承认我按照通知函要求履行,合同继续生效?开发商有权收回我房吗?(这个是我比较担心的) : “08.1月20日收到开发商通知函,上面写到:请于三日内来我司办理余款及违约金手续,延期者开发商有权转让他人。”
应该属于开发商给你的补充合同要约,你“于接函第二日将1W余款与2K的违约金转帐入开发商帐户”即为对该补充要约的承诺,那么,开发商就失去了“转让他人”的依据,,你可以放心他们不能收你的房了。 2,开发商的违约金我是否拿的到? :购房合同是双务合同,即你给他钱他给你房的双向义务。
现在你已经履行完毕你的合同义务,如果对没有依照合同规定履行给你房的义务,那么,你就有权依据合同规定向他要违约金。
4.如何解救因房产引起的邻里纠纷
按照你的说法,当初的协议是受对方的胁迫而违背自己的意愿签定的对方有权利而无义务的协议,是不平等协议,违反了民事法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于无效协议,因此完全可以不必理会.至于对方的无理滋事要区别对待,如果仅仅停留在语言辱骂,那应当是一种民事侵权行为,你可以采取适当的方法保留证据,比如录音、录象等方法,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如果对方采取了过激行为,你应当立即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查处,对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记住:过分的谦让会使不识好歹的人认为你软弱而得寸进尺。
5.给开发商致函的范文
例文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我们是******** 的业主,现致函贵公司,将贵公司在房屋交付中存在的相关疑问和问题详列如下,请贵公司及时予以澄清和解决。
一、关于验房前须出具的文件 在验房之前,未能看到以下文件: 1、整栋楼的《竣工验收备案证》; 2、《******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证》; 3、详细公摊数据、计算方式及图示; 4、小区规划图及证明文件。 二、关于收房流程 根据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房地产商只能按和购房人签订的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条件交房,而不能利用自己交房时掌握钥匙的有利地位胁迫购房人接受自己单方面提出的附加条件,如因其单方面增加购房人不能接受的条件影响交房,必须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因此,我方要求必须在验房完毕,相关问题妥善解决后才与贵公司签署交房文件、缴纳交房费用,否则由贵公司承担延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三、关于房屋质量 经过实地看房,我们发现目前房屋存在的问题,列举如下: 四、关于配套设施 我方希望贵公司加速工程进度,在房屋交接时完成绿化、商铺、会所、和地下车库等各项配套设施的交付,如不能如期交付,请书面承诺以上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和交付时间,之后双方才能进行房屋交付。
五、关于各项费用缴纳 1、关于房款结算:鉴于房款双方合同约定按实测面积进行结算,故贵公司应出具具有法定资质测绘部门出具的全套测绘资料作为结算依据;如我方对实测面积有异议,我方有权聘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重新测绘,并重新计算应缴房款。 2、关于物业管理收费: (1)请贵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要求,出具绿城物业的资质证明。
(2)贵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是否获得市物价局审批,请出示批文,并出具物业管理费明晰构成表,以便我方查验。 (3)业主有权选择缴纳物业费的时间间隔,贵公司单方面要求我方一次性缴纳一年物业费不合理,我方希望能按季度缴纳。
(4)提供公共维修基金管理协议,保证公共维修基金专款专用和不被挪用。 (5)物业的各项代收费用须提供相关部门的代收证明,并保证不被挪用。
考虑到上述问题,业主暂不收房。以上问题,望尽快答复和解决,因延迟回复导致双方房产交接延误的,我方不负任何违约责任。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copy《关于公私合营中典权入股的房屋应如何处理的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诉夏清淮房屋典当回赎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1952年12月夏清淮之妻将房屋6间出典给魏汉三经营茶叶店,典价350元,典期两年半,1956年公私合营时,魏汉三将所典之房以原价投资入股,该房由南阳市副食品公司管理使用至今。1958年以后,夏清淮多次向有关部门协商赎房未果。
1984年8月,夏清淮向南阳市人民法院起诉。经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研究认知为:根据中共中央1956年1月24日《关于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的时候清产估价中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指示》第6条“企业的债权,一般列作投资,作为合营企业的债权”之规定,典当的房屋入股只道是债权的转移,产权仍归出典人所有。
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多数同志的意见,即:此案不适用国家房产管理局(65)国房局字105号可以依据有关政策规定,向南阳市副食品公司进行房屋回赎。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转载请注明出处问题百科 » 关于解决房屋产权问题的函(法院裁定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