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相关问题解释有哪些
您好,最高院合同纠纷中违约金的相关问题解释主要包含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2.关于工作合同种违约金的问题
要看你与单位是否签订过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如果有且协议条款合法,就必须赔付违约金,如果没有这两个协议,就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即使是在合同中约定的,也因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属无效条款,不必履行。你现在已经过了试用期,辞职需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单位,单位应当在30天后为你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按合同法规定违约金一般是百分之几
《民法通则》第122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如一份购销合同的货款总值为5万元,违约金为1万元。如果由于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万元的经济损失。
对此,违约的供方除支付1万元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5万元的经济损失。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认定时,应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订立经济合同的一般原则性规定。即要看其是否有显失公平、是否有胁迫或欺诈等情况的存在。
拓展资料:
现行的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赔偿
1、有关条例明确规定了违约金比例的,即可按该比例直接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总值计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里明确规定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比例为每日万分之三。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定。
2、有关法规只规定了违约金一定比例范围。这需要通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机关确定一定的比率,才能计算出违约金的数额。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一定的比例范围。
3、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定,且有关条例规定了违约金比例,适用法定违约金。由于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定违约金的方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4、由于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法律无明文规定,约定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违约部分的货款或酬金的总额。这里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违约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种违约金。
5、关于合同法规定违约金赔偿按百分之多少,通过上面的介绍说明在不同的违约情况下,《合同法》的规定是有所不同的。在合同违约金的大分类下又分为各种不同的违约情况,所以在这里只能为大家做一些概括性的介绍。但是具体提醒一点,要是最后觉得违约金过高过低,都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以保证违约金的合法比例。
4.合同中关于赔偿违约金的问题
一、单位拖欠工资,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下同)第38条“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合同,注意必须在离职报告中注明;
二、你无需支付违约金。
1、只有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需要单位举证,必须是有相关的票据注明支付了专项培训的费用),才可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上述服务期,才需要支付违约金;只是约定合同期限,无法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具体要看你劳动合同或者相关补充约定条款;即使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只是支付未履行该服务期的比例,如五年一万,现已工作2年,则最多支付60%即6000元;
2、即使服务期约定有效,劳动者依据38条规定解除合同,也无需支付违约金了;
三、劳动者依据38条离职,可以要求单位支付2至2.5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按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参考法条:《劳动合同法》第22、38、46、47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6条
5.关于合同法中违约金的赔偿条例
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没有争议。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亦或二者兼有,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① 有学者则解释为惩罚性违约金。理由是:第一,按照学界的一般理解,高于损失的违约金即体现了违约金的惩罚性。
并且,《合同法》仅要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事人的请求对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进行调整,对不是过分高于损失的违约金,法院和仲裁机构都应当予以支持。第二,《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有惩罚作用。由于法律已经对迟延履行的违约金的性质作出了规定,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改变法律的规定,则不管当事人是否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性质,一旦发生迟延,违约金就具有惩罚性。
第三,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例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旦一方违约,无论实际损失多大,违约方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按照合同自由原则,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即使非违约方不能就实际损失举证,违约方仍然应当承担违约金责任,只不过其可以根据实际损害请求调整违约金数额。
第四,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以后,一方违约,但违约可能并没有给另一方造成损失,在此情况下,尽管非违约方可以要求法院和仲裁机构予以调整,但不能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性而要求宣告无效。尤其是当事人约定了惩罚性违约金条款,但违约方并没有要求调整数额,而自愿承担违约金责任,依照私法自治原则也是合法的。
② 有学者则认为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理由是:违约金是预先确定数额并于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
在我国民法中,违约金不仅是债的担保形式,而且是一种民事责任形式,民法通则和原经济合同法即是分别在“民事责任”章和“违反经济合同的责任”章中规定违约金的。我国合同法中的违约金首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不仅有现行法的规定作为根据,而且还可以从实践中法定违约金的受到重视及违约金构成中过错要件的被强调得到证明。
其次,违约金作为一种责任形式,并不影响其作为担保方式而存在,因其成立方式兼容法定和约定两种。而约定违约金实质上是为担保主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从债务,完全符合担保的构成要件。
更重要的是,不论法定还是约定,违约金都具有督促、制裁、补偿当事人以确保债权实现的作用。 基于上述认识,法律关于违约金的规定属于任意性规范;违约金具有惩罚性和赔偿性的双重性质,而在原则上应以惩罚性为主、赔偿性为辅。
③ 律师认为,解释该条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当事人订立违约金条款的主观目的上来判断,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如果当事人约定了违约金的性质,那么,法官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来认定。
问题在于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违约金的性质?参照合同法第61条规定,看当事人能否达成违约金性质的补充协议,如果达成补充协议,则根据当事人的补充协议来认定违约金的性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则采用体系解释的方法来确定当事人之间违约责任的性质;也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来确定违约金的性质。上述方法均已用尽,但仍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违约金的性质时如何处理,合同法第62条作为任意性法律规范,对此没作具体规定。
在解释上应当解释为。
6.关于违约金的问题
可以。违约金是否过高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
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笔者的理解,该司法解释规定仅是判断违约金过高的一般原则,该判断标准是以存在“造成损失”为前提的,如果不存在造成损失的情况,对于违约金是否过高又如何判断?显然这一规定并不能尽量全面解决如何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问题。笔者认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最基本的原则是,站在普通善良人角度去理解与判断,如果普通善良人的感觉是违约金明显不公平、不合理和无法接受,就应当属于“违约金过高”的情形。另外,我们应当区分各种不同情况,分别对判断违约金过高的标准作出规定,但这种规定一定要具有原则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以解决实践当中纷繁复杂的具体问题。
1、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所谓直接损失,是指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所谓间接损失是将来可得财产(利益)的失去。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据此,笔者认为,合同法解释(二)中“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中的“实际损失”应当包括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现有财产(利益)减少的损失和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丧失的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以及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损失。实践中,如果不把“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作为违约金过高调整时的“实际损失”予以考虑是不妥的。假设守约方能够证明“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那么,依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是可以获得支持的。而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意义之一在于可以避免其损失在举证上的困难,在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如果“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损失不被作为“实际损失”予以考虑,则失去了约定违约金的这一意义,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2、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合同的履行情况,即合同是只履行了一小部分,还是一大部分,或者是基本上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履行部分越少,损失相对越大,违约金过高的调整幅度也就相对越小。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指违约人在违约中主观上是存在故意或恶意,还是属于重大过失、一般过失,或者当事人在主观上只具有轻微的过失或者不可归则于当事人的其他原因。违约人过错程度的轻重决定着承担违约金的高低,过错程度越重,违约金对违约方的惩罚性应当更强一点,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违约金过高不允许被调整,比如一方当事人的恶意违约行为。预期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牟求和期待实现的财产利益,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未来可能实现的利益。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致使对方当事人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合同目的的,则构成对对方当事人预期利益的损害。从严格意义上讲,这是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只是这种损失很难衡量,因此,预期利益是对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需要兼顾考虑的因素。
你这个应该是处罚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守约方对于违约方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又称违约罚。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无必然联系,往往数额较高。有学者认为,将违约金定位于惩罚性违约金时,违约金数额再高都不适用调整规则,因为超过损失额度的违约金相当于对违约方的私的惩罚。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惩罚性违约金也存在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情况,应当允许当事人请求适当减少,否则,契约自由的原则有可能被滥用,因为只要把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改成“惩罚性违约金”,就可以规避法律对过高违约金进行的适当干预。比如,处于优势地位的当事人可能利用其优势地位通过合同直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如果约定的惩罚违约金过高而又不允许调整,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来说是不公平的,违背了民法中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此,我们可以规定“惩罚性违约金”不得超过合同总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原理仍然基于担保法关于“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的百分之二十”的理论,同时,我们仍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严格慎重对惩罚性违约金进行调整,调整空间相对也不宜过大。
从你们这个合同过亿的情况看,500万算不了什么。
7.签合同违约金问题
不合法。
1.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条款只有两种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
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4. 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动辄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圈”住劳动者,而不是通过适当的待遇和和谐的劳动关系留住劳动者。最常见的是,就劳动合同期限的履行约定违约金。除符合上述两种情况,其他违约金条款约定无效。
8.有关合同上预付款和违约金的问题
预付款可以要求返还,但你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给阳光房公司造成的损失,你可要求适当减少。
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货款总额的60%计算违约金,因阳光房除钢管外还有其他部件,故此处所述的“货款”不应仅限于钢管总额。
预付款可以要回,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合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详细咨询可电话联系。
合同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你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预付款,但按照合同约定你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60%的违约金过高你方可以主张适当减少,一般以不超过20%为宜。因对方只做了钢管一项,其他的费用没有发生,因此对方也无额外损失。
你好!
可以协商处理,对违约金过高的,可以要求降低!
预付款可以要回,违约金过高可以要求降低。
预付款可以要回,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合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9.关于合同逾期交货违约金问题
乙方逾期交货(包括技术资料)的,
(a)逾期在 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b)逾期在 日以上 日以内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每日应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支付并不免除或减轻乙方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参考法规: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转载请注明出处问题百科 » 关于合同中违约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