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房屋扦迁法我想了解关于房屋扦迁方面的知识,及现行的补偿问题
你到以下网站网易房产 查询有关资料: 不能与民争利 城市拆迁步子放慢未必是坏事 网易房产 查看北京房产部落 2004-10-22 11:11:04 来源: 新京报 不良信息举报 发表评论 查看评论 10月21日《扬子晚报》报道,由于严格按照拆迁法办事,南京市拆迁进度比往年明显减缓。
计划中的3万户左右拆迁量,到9月份只完成了5771户。 没能完成拆迁工作,而且和计划相距甚远,这很容易被一些人看作是一件没“面子”的事。
其实,如果按照过去的拆迁权力运作模式,南京市下决心推动拆迁工作,计划未必不能完成,至少不会像目前一样“尴尬”。 就完成拆迁工作而言,南京市政府是“可为而不为”,其中透露出的诸多信息,令人欣喜。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南京市用“政府的手”去推动拆迁工作,会是一种什么结果?对于因此将得到的高效率,我们毫不怀疑,但是,用强制力量推动的拆迁,会不会衍生成一些被拆迁户的噩梦?从现实看,这种担心很可能成为现实。 如此,所谓的高效率有什么意义?它是我们所需要的高效率吗? 南京市拆迁脚步放慢,是因为该市的新拆迁法对拆迁过程要求比较规范,程序较为复杂,拆迁的前期准备工作时间比以前明显拉长。
如果拆迁户不肯拆,拆迁工作人员要一次次上门耐心做工作,然后根据相关程序,给拆迁户申请裁决的时间,如果准备实施强制拆迁,还要事先举行听证会。 “烦琐”的程序,拉长了拆迁的周期。
正是这种“烦琐”和对“烦琐”的尊重,让我们欣喜。 且不说在一些地方,政府权力不适当地介入到拆迁工作中与民争利,单和拆迁公司相比,被拆迁人也处于明显的劣势。
如果对被拆迁人利益缺乏有效的保护手段,他们很难在拆迁中得到他们所希望得到的公道。 南京市拆迁程序,看似“烦琐”,其实每一条都有的放矢,保护着被拆迁人的利益。
设定规则,严格按照规则办事,拆迁公正的实现保证了被拆迁人利益和社会稳定,没有留下“拆迁后遗症”,这样看似牺牲了效率,却是最高的效率。 通过城市拆迁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城市形象,当然是件好事。
但是,各地严重损害被拆迁人利益事件的屡次出现提醒我们,即使通过拆迁提升城市形象的目的得以实现,以损害部分群众利益达到上述目的,也是不正当的。 南京市放慢拆迁脚步,在自觉维护群众利益和追求所谓的高效率之间作出的选择,让我们看到执政理念的重大变化。
而“可为而不为”中透露的科学发展观和执政理念,尤其令人欣喜。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顾当地经济实际承受能力,乱拆乱建,不顾老百姓的利益强拆强建,结果是GDP上去了,官员提拔了,却滋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到底是少数地方政府官员科学的发展观的缺失和执政理念的偏差。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严禁野蛮拆迁、违规拆迁,严禁采取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等手段,强迫被拆迁居民搬迁。
对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不落实的项目,将无法得到拆迁许可证。由此看来,南京市的做法,应该成为全国城市政府的做法。
□本报特约评论员李曙明 。
2.棚户区改造强拆问题怎么处理
国务院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面规定得很强细,可以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自已看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3.政府拆迁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后续房产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一、拆迁涉及两方当事人,一个是拆迁人,一个是被拆迁人。所以对于这两个主体,要分别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被拆迁房屋手续是否齐全,这极大地关乎被拆迁人是否能取得最大权益。而且需要留意被拆迁房屋周边房屋的市场价值,以作补偿价格合理性参考。
第二,要留意拆迁人是否有相关的批准文件和相关资质。也要注意政府实施拆迁具体行为是否违法,倘若政府违法拆迁或暴力拆迁的话,建议留下相应的视听资料证据,以便在今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能争取到最大的权益。
第三,双方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注意: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拆迁当事人及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
(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补偿时间。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注意房屋估价。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6)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二、房产证的办理手续,需要根据签订补偿协议时的约定来。有的协议约定是由拆迁方办理,有的是由拆迁方协助办理,但是不管哪种方式,都需要根据当地的政策以及双方的约定来。所以具体全国没有同意的办理标准流程及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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